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