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