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 (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 (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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