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