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第二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