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