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