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