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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