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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