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