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届满,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林地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承包方种植的地上林木的处理,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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