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