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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