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