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