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