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