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