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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