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