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诉讼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 (一)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 (二)电子化材料呈现不完整、内容不清晰、格式不规范的; (三)人民法院卷宗、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交原件、原物的。←上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