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