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