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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