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