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