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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