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