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