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