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