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