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