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停靠在渔港,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