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