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六条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举证妨碍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