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