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