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