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