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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