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