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