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九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