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第四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