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百零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