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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