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