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第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