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