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八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