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